
水基滅火器(包括便攜式臺車型)的-個5年主機維修的制造期滿應當執(zhí)行,每兩年一次修復后,但不超過一個共三次(即:5 + 2 + 2 = 9)9年退休后的次年,從而確定了10年的水基滅火器報廢期限。
注意,在除了滿足需要修復的上述使用壽命所需的滅火器,機械損傷,顯著腐蝕,滅火器泄漏的存在,打開使用或其它的滿足保養(yǎng)狀況滅火器應及時維修。
表滅火器維修保養(yǎng)周期
注:從日期的日期的“滅火器維修GA95-2015”水基滅火器,到10歲以后,應報廢。